Thursday, May 11, 2006

保證人、連帶保證人 責任大不同

引用自:轉寄信件

保證人、連帶保證人 責任大不同 ■ 記者劉菁菁、李國煌/報導

保人有兩種,分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兩種,其中當連帶保證人最恐怖,若連帶保證人比較好找,借款人不還錢時,銀行可以先找連帶保證人來還債。
連帶保證人和保證人間,最大的不同就是,當借款人欠債不還時,若當初銀行只要求保證人,銀行必須先完成對借款人本人的各項追債程序,例如電催、催告、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等,該做的,都做了,還是要不回欠債,才能跟保證人要。

但是若當初簽名當連帶保證人,情況就不同了。銀行可以直接看借款人、連帶保證人,那一個的錢,比較容易要回來,就可以先找那一個人要錢。連帶保證人和借款人間,根本可以直接劃等號。

不過,針對銀行動不動就要求連帶保證人的惡習,銀行主管機關曾發佈過解釋令,要求銀行在客戶提供足額擔保品時,不能要求借款人再增提連帶保證人。所以,假設購屋借款民眾如果貸款成數只是房價的六、七成,銀行還跟借款人要求要找配偶當連帶保證人,是可以拒絕的。

【2006/05/12 民生報】

No comments: